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夏小林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时间:2021-12-06 15:30:19 来源: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作者: 点击数:11585

学习习近平政治经济学讲话的发言稿


 2016年3月8-12日夏小琳


在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已经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原则是:“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他还指出,在这种理论(含方法论)同实践的结合之中,(1)“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2)“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3)“要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

这里,就学习习近平关于政治经济学讲话,结合个人研究过的有关理论和政策性问题说三个观点。


第一,正确理解、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反对多年来在政治经济学等领域泛滥,至今仍保持着一定影响力的历史虚无主义。这也是理论联系实际。

在这方面,一个最具有影响力和典型的事例,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研究员著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一书(他后来有的书仍照搬了其中的核心内容)。在这本集吴敬琏核心观点之“精华”的书中,他为了宣传、实现体现“普世价值”、“宪政”的“欧美模式”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目标,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革命性结论妄判为“乌托邦”或说“空想社会主义”。

如此一来,彻底推翻、抛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否定其对于“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的必要性,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西化”的大门也就可能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彻底敞开了。

吴敬琏研究员是怎么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呢?

其一,歪曲、抹黑马克思。很简单,吴敬琏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抽出两段话,掐头去尾、望文生义、曲解一通,然后就说,马克思﹑恩格斯 “提出更具现实可能性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设想”﹕ “大工厂”﹗并且﹐吴敬琏还称,这个所谓的“大工厂”模式横贯中西社会主义运动一百多年。

不过,他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丝一毫的真凭实据。

首先,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实践 “活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并没有什么先验的、普适性的模式可言。这是1950年代初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都有的基础性内容。在这种方法论下,怎么会产生横惯中西的所谓社会主义“大工厂”的这种普适性的教条主义模式呢?

其次,吴敬琏用来证明马克思“社会主义模式”=“大工厂”的两段关键性引文,根本就是曲解和伪说。

如在德文版、法文版翻译过来的《资本论》第一卷的两个版本中,明明都是马克思写道,资产阶级辩护士“斥责”对手说道:“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但在吴敬琏的笔下,这种明明是别人说的话,却成了马克思本人说要建立“大工厂”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直接证据!这在学术研究上是非常荒唐,且不可能成立的事情。

再如,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在批评普鲁东的分工谬论时﹐曾假设“如果”将社会视为“工厂”的情况。这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根本就不能成为证明某种事物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吴敬琏却认为,它就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大工厂”的又一个重要直接证据!

其二,吴敬琏研究员在污蔑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经济=“大工厂”后,顺藤摸瓜,结着就开始抹黑列宁、斯大林,继续为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添砖加瓦”。

按照吴敬琏在《教程》里的描述,列宁领导的1917年俄国 “十月革命”开启了 “只能是大灾难和大倒退”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且,《教程》里的列宁 “超越”时空,居然在地球上还没有苏联这个国家时,就在1918-1920年间,依据所谓的马克思 “大工厂模式”,变化出一个 “‘战时共产主义’﹕苏联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且是取消了商品货币关系的“世界上第一个计划经济体制”!或曰,苏联“辛迪加”模式社会主义, “ 一家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大公司”。

而历史真相却是,1921年初,协约国武装干涉还没有完全停止,列宁即在俄国用新经济政策取代了被称为“临时的办法”的战时共产主义,并在1922年底苏联成立后一直实行了十多年。这项政策允许实行多种所有制、对外开放和国家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以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历史上,列宁根本没有搞过吴敬琏连概念都弄错了的“辛迪加”式“社会主义模式”,或什么“大公司”模式。

否定列宁关于在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学思想和实践以后,吴敬琏研究员把矛头集中指向了列宁的后继者斯大林。但是,他对斯大林政治经济学思想和苏联经济建设过程的批评也是极为混乱的。他的核心观点是:

斯大林早在1920年代就把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给废了。同时,斯大林又继承了所谓的列宁“辛迪加”模式,“国家迷信”至高无上,搞计划经济,且这时“国家所有制更被看作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期中被不少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视为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 

事实是,有关文献证明,历史上的斯大林在1936年底才宣布,新经济政策进入了“终结的时期”。其理由是,苏联“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这之后,斯大林仍然一直坚持继续利用新经济政策中的积极因素﹐在苏联基本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国民经济计划﹐且对外开放、保留部分商品货币关系﹑市场调节和个体所有制的混合经济体制。这些内容,在《联共(布)党史》和斯大林在1950年代初发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等文献中,是说得清清楚楚的。

应该说,吴敬琏歪曲、否定列宁、斯大林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是有其特殊原因的。这就是他说的,列宁开创、斯大林建立和发展的国有经济体现了“国家迷信”(因为应是“社会所有”),而国有经济是否定市场自发调节的计划经济的基础。所以,不仅计划经济,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不应当“天经地义”。他迷信的是芝加哥学派弗里德曼的私人性质的“自由企业制度”和不“受控的市场”。

其三,解释历史总是为现实服务的。由抹黑马、恩、列、斯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及相关历史实践垫底,吴敬琏研究员进一步联系中国的实际宣传了两个影响广泛的基本观点:

1、毛泽东时期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等没有合理性。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也遭到彻底否定。因为,毛泽东继承马克思、列宁∕斯大林体制﹐“建立了在自己领导下的全能政府”,且“仿效苏联的榜样……在国有制基础上建立以高度集中的行政协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或称“国家辛迪加”。岂有此理﹐这简直比斯大林还斯大林,这种“政策”使中国陷入“荒谬”、“灾难”、“危亡”,当然更是“1871-1917年”的“大灾难和大倒退”在1949年以降的延续。吴敬琏的这种观点,严重违反历史事实﹐完全否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中央文件的精神。

2、中国的“后30年”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使 “权贵资本主义”泛滥,是没有前途的。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学观点也是不正确的。2010年底﹐改革开放33年﹐吴敬琏在媒体上提出﹐“权贵资本主义就是官僚资本主义。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了。” 2011年下半年,他又换句话说,当前“国家资本主义趋向就变得十分明显”, “这是我们面临的关键性问题” 。

吴敬琏这些话是什么意思呢﹖按他在其它地方说的原话,就是要求“在经济上﹐主要就是要减少政府﹑国企控制的资源﹐要实现民进国退”,即国企要退出“列宁所说的‘制高点’,即‘国民经济命脉’”。例如,目前“国有企业在石油、电信、铁道、金融等重要行业中继续处于垄断地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很不完善的……主要表现”,等等。吴敬琏更直截了当的说法是: “最与市场经济不相称的便是国营部门……”。他还非常片面、毫无根据地宣称,国内外的实证研究都否认国企有效率!

总之,以上分析表明,吴敬琏研究员就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所谓“前30年”、“后30年”的改革开放理论和实践,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国家和市场的辩证关系,否定自毛泽东等领导人以来一直在探索、发展中的,并在今天为习近平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如此。他还在其混乱的、严重脱离事实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中国应该实现 “普世价值”、 “欧美模式”和 “宪政”改革的要求 ,可谓是今天中国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最突出的代表了。    

吴敬琏上述观点的影响不容轻视。因为,他是中国政府直属机构颁布、并得到国务院领导人“祝贺”的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是政府媒体在全世界宣传的“国家形象”。另外,其《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不仅是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使用的教材,还是在一批经常参加决策活动的政府机构干部或研究人员参与下完成的。该书在他某年连续两天的生日庆典中,向包括不少部委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来人广泛赠送。他在部分党、政机构及全国性媒体也有持续不断的影响力,既是政府高层座谈会的参与者,也是多年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文的常客。

前不久,我参加一次比较重要的内部讨论会,据介绍,有人认为应取消“国企”说法。因为,马克思说的是“社会所有”,国家所有只应存在很短时间。这个常识性错误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吴敬琏的观点影响仍然比较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半个多世纪前斯大林就已经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正确回答过的这个政治经济学ABC问题,现在连一些专家教授都不知道了。

以上分析的这个中国政治经济学界中全面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案例说明,正确理解、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反对多年来泛滥,至今仍保持一定影响力的历史虚无主义。“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是目前条件下,确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二,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科学地处理国有企业混改、非公经济问题。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野看,国企改革特别是混改,是为了 “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也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同时,这种国企混改与习近平关于政治经济学讲话强调的“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要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共同富裕”也是息息相关,骨肉相连的。

这里结合有关混改文件的比较研究,说一些混改政策方面的具体意见。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布。同年9月24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混改意见》)公布。如果将这两份文件相比较,可以看到后者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以下有选择地列举其中几个最主要的问题说一下。 

1、不应该过滤、删除“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基本政策目标。

从目前已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混改文件看,——如《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它们通通过滤、删除了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基本政策目标。这使得国企混改的基本目标规定出现了政治缺损,“三魂七魄”不全了。天下有 “纲举目张”的道理,岂能够 “纲举目闭”,配套文件搞得比《指导意见》还简单。

2、不应该过滤、删除充分竞争行业、公益类国企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的规定。

国务院《混改意见》在关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混改的第三、五条规定中,把《指导意见》第五、六条中已经确定的在这两个方面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等操作性关键政策都给过滤、删除了。这也是非常错误的。配套文件哪能够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搞得比中共中央的国企改革《指导意见》还简单。

由此,在社会上引发混乱是不可避免的。例如,2015年10月10日,国资委主管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资委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就发文表示,《混改意见》明确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并进一步妄称“这与中央22号文件(即《指导意见》--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再如,2016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也再次表示,“竞争性行业积极探讨和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不应该“无差别轰炸”式地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务院《混改意见》在第六条规定中,违反“宜改则改”原则, 实行“无差别轰炸”,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异常不妥,存在严重的政策漏洞,且危及国家安全。

因为,一是“子公司”层面也可以含有不宜“引入非国有资本”或大幅度降低国有股权比重的重要因素。这种问题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可能还最为突出。如不少国有“集团层面公司”的核心技术、高技术等商业秘密,乃至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信息,及重要的产品、研发创新、生产服务项目就是放在“子公司”里面的,“大国利器,岂可示人”!“大国重器,岂可卖人”! 关于这类情况,《混改意见》自身在第四条中曾已经提出要“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政策,但它在第六条中又“一刀切”地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就是在自相矛盾了。

二是“子公司”层面更有不少国有单位拥有同行业私人企业比不过、甚至就没有的高新技术、管理水平、商业模式和人才等,不值得要为了子虚乌有的“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引入比自己落后的私人企业入股,并使自己凭空成为极少数私人企业主不劳而获的发财致富工具。

三是“子公司”层面也不乏已经混改,需要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按《指导意见》的政策,它们并不需要继续着力进行“产权多元化”。既然如此,《混改意见》凭什么要对“子公司层面”混改放弃《指导意见》确定的有选择性的结构改革政策,重新安排一个“无差别轰炸”式的混改政策呢? 

以上三点分析也可以适用于存在类似情况的国有分公司。

4、不应该为国有集团公司不断向下调整国有股权比重准备 “绿色通道”。

国务院《混改意见》在“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的第七条规定中,以模棱两可的非“特定领域”多数国有集团公司应“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规定,为不断向下调整国有股权比重准备好了政策上的“绿色通道”。

例如,如像有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已提出的那样,企业国有股比重越低,管理层的报酬、个人股权由市场决定(很大程度上是他们自己决定)的程度就越大,政府甚至可以不按国有企业身份来管理国有股低于50%的企业。那么,在这种十分强烈的负激励之下,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经济规律,许多国有企业的混改还能够避免完全私有化或大部分私有化吗? 

有关方面就不担心有朝一日, “宝万之争”所提示的那种 “门口的野蛮人”从四面八方一拥而上搞私有化的混乱局面出现?其实,还在2006年3月1日,《经济观察报》就曾以《严防国企控制权旁落,上海国资动议新规》为题报道,上海市国资委主任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将进一步稀释,尤其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控制权十分容易,必须制定有效措施,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范控制权转移风险。”国盛证券研究员张毅对此则认为,“上海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在经过股改后将平均下降10%左右。‘这意味着股改后,上海国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程度下滑至30%-35%,通常,这个持股比例在一个全流通的市场里是很容易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如果控制权失去了,也会失去许多利益。’”当然,在今天有案可查的是,目前这种“30%-35%”的国有股配置倒是某类高、中级公务员、国企领导和专家们尽力推荐的。2015年2月27日,甚至还有这种报道:江苏省徐州市国资委持股100%的大型国企徐工集团要伙同外资混改了。这次《徐工改制“关乎生死” ,欲仅留20%国有股》。真是的,混改也疯狂!在国内外豺、狼、虎、豹们的眼中,国有企业股权分散化只是第一步棋,后面的棋局还很大。

5、优先股应当合理设计。特别是,不要搞以国有产权“完全私有化”为特征的英国式“黄金股”。

因为,优先股对于国企改革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而就“黄金股”来说,既然与其对应的是需要政府控制的重要国有企业,那么,为什么还要违反有关混改政策,自相矛盾地将这类本来就应由国资控股的重要企业“完全私有化”,再去搞一个所谓的“黄金股”来控制呢?这是不是像禅学中说的“头上安头”,多此一举,弄巧成拙了? 

6、小心“员工持股”变成“精英持股”。

混改中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改革,要防止“碎片化”和“精英持股”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冲击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导致企业内部人心涣散、矛盾增加,给企业的团结和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例如,有的已混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就发现集团内部的国企管理人员、工人、私营企业主或私人资方代表等等,他们之间的经济收入极为不平等,集团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并在大多数人中间产生了负面的心理效果。如果这种现象在十多万户国有企业中“遍地开花”,并得到进一步强化,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反腐倡廉、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构造和谐劳动关系等来说,肯定要产生广泛的、严重的、持续的破坏性影响。当然,如像交通银行那样,人人有一点股权,差别不特别大,那么,“员工持股”的“产权激励”也就真成为 “职工福利”了。 

这里存在的一个真问题是:全世界那些具备竞争力的知名企业,都是因为“员工持股”了吗?这可不是什么“公理”。美国、日本、德国等的企业管理史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美国社会学家克博教授还指出,刨根问底,在“资本主义最高阶段”的美利尖那里,所谓“大众资本主义”的背后,实际上还是少数人控制了许多公司的大部分股权。“1998年最富有的1%美国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占到了全美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3.2%,而最富有的10%美国人在这一比例上则超过了90%(为91.7%)”。就是在真正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中,也广泛存在越来越有利于极少数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而金融危机以来,众所周知,美国的财富更多地流入“1%”的手里。其中,还包括了制造危机的少数人。而“99%”的人则更穷了。这就是“大众资本主义”即非“大众资本主义”的道理。

7、国有企业混改不能高估私营企业、“私人产权”的魅力,“必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刘国光研究员在关于混改的一次谈话中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经济还是要发展的。但是,不切实际地高估私人产权、私人部门的作用,反过来贬低国有企业,这是搞自由化的人的一个‘根据’,他们很多东西就是从这里出来的。正确的态度是既不夸大、高估,又不能低估。”他还指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可以在有的重要领域和公益领域适当发展混合经济。所谓‘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也可以进去参股,或双向持股,帮助和改造私营企业。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交叉持股,可以帮助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解决资金、人才、技术诸方面的困难,并进行一系列改造,克服其缺点、弱点,获得新的发展。” 

具体地看,按《混改意见》所要求通过混改来解决的一些全局性和国有企业本身的问题,如“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以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等,当下对于国内私营企业而言也都是压力颇大的难题,很难说其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就比国有企业拥有更多优势,或高明多少。

很可能,面对政府规定的这些有关混改的众多政策目标,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靠从私营企业去“取长补短”来实现它们是不现实的。因为,私营企业在整体上不堪重任,将“有辱使命”。主要依据如下: 

a.目前私营企业的整体特点是“质量”比较差。1253万户企业中55.3%的企业“有照”却“无经营活动”(即所谓“僵尸企业”比15万多户国有企业还多);在大型企业构成中不占优势;中小微企业占99%以上;企业户均资产规模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和外企;企业户均拥有专利件数明显低于国有企业;绝大部分是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远远不及较好的外企和国有企业;85.4%为产权集中型的实行家长制领导的传统家族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和人才于国有企业的适用度低;企业平均寿命仅2-3年;70%左右的企业还是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低端领域,等等。就是“民营企业500强”或“家族企业3000家”,要求他们去央企和其他大中型国有企业当“战投”,自愿或合格的也少。安邦已成为交通银行二股东了,自身定位也还是“财务投资”。政府号召私营企业大规模去入股国有企业,且不说他们会不会像在政府的PPP项目面前一样踌躇不前,就是其中少数企业主冲上来了又能帮多少忙,抑或其中一部分还是帮倒忙,如帮助国有企业再过“2-3年”就寿终正寝了,——这难道不是一个需要正视、考虑或预防的大问题吗?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私营企业等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家的基础数据显示:在产能过剩突出的工业领域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352546户,其中以私营企业为首的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4.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比仅为5.2%。而在政府决定的去产能重点的煤炭和钢铁行业中,前者中以私营企业为首的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87.5%;后者中占比则高达96.3%。至于面临“去库存”严重挑战的房地产业,在不同性质企业的投资构成中(不含农户),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占比为74%。而在91444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占比为98.1%。这些数据说明, 在2016年将大规模持续开展的“去库存”政策进程中,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等非国企面临的重重“压力山大”,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自顾不暇,还有多少家可能成为最广泛推动国有企业“混改”的强大“主力军”?更何况,在去产能过剩中不少国有企业还具有规模优势、现代管理、技术先进等长处,其在解决一些现存问题之后,完全有资格成为不同类型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带头羊。

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要学习私营企业的“灵活性”。但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因为,一般说来,不少私营企业主或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搞家族管理的“灵活性”,或为提高利润压低工资搞古典的“灵活性”,或搞缺乏社会责任的“灵活性”经营、公关和炫富等等。国有企业管理者是不应该去学这些东西的。在这些方面,境内的某些欧美跨国公司要好一点。但他们也是唯利是图的,如严控“技术外溢”给中方、价格垄断、收买政府人员和专家,等等。所以,学习中、外私营企业的“灵活性”要避免盲目性。同时,这个问题也应该是双向、交叉的。例如,美、欧、日企业就学习过中国国有企业的“鞍钢宪法”。国内一些有见识的私营企业主也在学习国有企业好的管理方法。刘国光研究员说,当前“‘鞍钢宪法’应该写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交叉持股的混改中这样做,可谓正当其时。

b.金融危机爆发近十年来,私营企业的增长状况一直不佳,“江河日下”,其重要指标特别是投资增速跌跌不休,“只有更低,没有最低”。近三年来,新一届政府认真落实两个“非公经济36条”,以空前的密集度、开放态度出台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并在2015年初要求私营部门“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但事与愿违。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降幅继续加大,回落9.9个百分点,再创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最大年度降幅。规模以上工业私营企业工业增加值和实现利润总额增速,及进出口增速也是持续下滑。“十三五”规划期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含去产能力度大),连6.5%的GDP增长都要争取,私营企业的状况,特别是投资就更难有明显改观了。而同样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困难颇多的国有企业,响应政府的政策,近期的投资增速却明显加快,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走出去”也颇有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私营企业积极参加国有企业混改,“听政府话,跟发改委走”,从整体上帮助国有企业“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委实是严重脱离实际。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是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如此大框架下不同性质企业相互“取长补短”才较为实际。

c.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绝大部分是股权集中型企业,家族企业最多,难以向国有企业传输什么股权分散基础上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或“法人治理结构”妙方。这里针对国有企业混改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国内外的大量文献还表明:全球私营企业中也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占大头。目前,国内私营企业中85.4%的企业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上市公司也不例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控股企业占比为83.4%;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占比为97.3%。[4]这些企业中,所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理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亦是“随鸡嫁鸡,随狗嫁狗”,是在为“一股独大”和“独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而从国内外法律和国务院等的文件(如“非公经济36条”等)都允许、鼓励他们这么搞,包括搞“独资”在内来看,该政府现象本身就暗含了肯定“独资”、“一股独大”也能够搞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的结论或逻辑。

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如此产权状况和治理结构的中、外私营企业,又该凭什么新鲜的制度、管理模式、人才来直接帮助国有企业在 “产权多元化”基础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呢? 

反过来说,与私营企业做“机会平等”的比较,凭什么国有企业就要不断地“产权多元化”,乃至是采用参股、优先股、黄金股等形式才能“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呢?凭斯蒂格利茨说的一些“傻瓜”身上已深入骨髓的“华盛顿共识”、“产权迷信”? 

2015年9月,王小强研究员说了一句非常到位的大白话:“国有企业改到哪里算成功?根据产权逻辑,只有私有化了,国企不存在了,改革才算成功。典型的‘死了才病好’。”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有关方面要科学地设定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必须戳断“死了病才好 ”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近些年,一些美欧经济学家等组织的一项大规模跨国研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西欧国家国企混改乃至“完全私有化”的“大多数案例中,私有化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无论是在私有化企业绩效还是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都是如此。”[5]在分配上还有逆反效应。由此看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或“私有化”也可能多是“无效劳动”,镜花水月。在世界上“私有化”并非是包治百病的灵方。

美国两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即赫伯特·西蒙教授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搞好国有企业,重要的不是变化产权,而是完善企业管理者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正确解决那些两权分离的私人公司也要同样面对的“代理问题”。按照中国经验,则还应当加上党的领导和被美、欧、日企业管理吸取了其重要内容的“鞍钢宪法”。 

2014年下半年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曾提示人们注意,“当前在OECD国家的国有企业,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属国有独资,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数国家国有企业没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马锡下属国有企业一半也是国有独资企业。”这些国有企业的状况并不比私营企业差。所以,斯蒂格利茨有充分的理由讽刺道,只有“傻瓜经济学”才认为国有企业不行!

显然,私营企业(及私人产权)存在的以上问题或制度特征,严重限制了它们去带动、帮助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能量。而相对私营企业的一些突出弱点、问题而言,国内外的有关理论分析和实际经验都证明,国有企业是拥有比较优势的。另外,国有企业对自身在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具备自我调整机制的。许多国有企业能够为2015年“9.3阅兵”提供先进装备也是最近的一例。关键是国家和国有企业领导层要在这方面去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和努力奋斗。“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有志者事竟成。”党中央提出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自信和努力。

d.要警惕、防止混改产生财富、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当然,如上所述,如果主要靠引入中、外私人资本的混改达不到,或不能够确保理想地达到政府事先的设定目标,但有一点即“改革红利”有可能在“产权多元化”中大部分归私人投资者确是非常可能的,少数人暴富则是必然的。其他有关人员中的一部分,至多看到一点“一过性”的“渗透效应”。即往的混改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国资委的信息表明:“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这就是说,混改使得这些上市国有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50-60%以上,是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但是,进一步从分配角度看,恐怕问题就没有这么令人乐观了。因为,按照公司法,与这些上市国有公司中存在50%或60%以上非国有股权相应比例的大部分净利润,也应当归其非国有股东所拥有,他们可以从中拿走最大的“红利”。所以,原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承认,他们单位的混改 “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如果混改再进一步降低国企中国有股的比重,那么,毫无疑问的依法分配的后果就是,老的、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更高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坚持“劳动力市场自由化改革”、坚持越来越有利于富人的间接税制度,并相应地不断强化征收“国企税”和“穷人税”,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作用,中国人均GDP的提高必然会成为掩盖不断增强的两极分化的遮羞布,所谓“跨越中低收入陷阱”的政策行动,也将同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一样,成为实际上并不关心,也不能在实质上去解决严重贫富分化的搞笑行动。

当然,这一切并不妨碍有关方面继续采用世界银行关于“机会平等”的奇怪建议来忽悠大众。而把报告作者本身已经指出的美国已证明“机会平等是一个神话”的判断束之高阁,就是不通过党、政渠道(含媒体)向全社会宣传该报告中这一最具革命意义的结论。有关专家也装聋作哑。当然,这个结论也并不新鲜了。还在二战期间,著名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哈耶克就指出,机会平等必然受到结果不平等的规定。“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可能机会平等。奇怪的是,今天一些著名的新凯恩斯主义者居然成为了哈耶克这种观点的继承者,并进而要求实质性平等。例如,克鲁格曼就曾指出,“虽说‘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的原则听起来不错,但二者的区别基本是臆想的。一个结果高度不均的社会,基本上也必然会成为一个机会高度不均的社会。”但是,在中国呢?我们看到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根本就难以成立、服众的一种权威说法在政府和“主流舆论”中流行,即:“公平的核心是在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机会上人人平等,而不是基于财富或其他特权的平等。”

针对国企混改的现状和新情况,2015年上半年刘国光研究员就专门指出,国企改革还要考虑利润分配有利于谁。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混改后国有企业主要为不劳而获的私人股东挣钱,成为他们的“超级提款机”就不对了。

《21世纪资本论》作者托马斯·皮凯蒂也曾对新华社的记者坦言过,“现在没有人能够明确知道中国的财富不平等最后会把中国带向何方。中国还有一个特点是,一部分企业是公共企业或者说是国家企业,这原则上能够限制财富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未来出现这些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有时用很低的价格--这将导致财富的迅速增加,从而快速加剧财富不平等。”

进一步从马克思《资本论》的视角看,这是不是在国有企业中混入了带有剥削性质的剩余价值生产关系了呢?少一点私人股份可以容忍,多了呢?如果混改后,许多国有企业的原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主要是为私人大股东创造大量利润,这种新的两极分化能够进一步提高国企的效率吗?人民“共同富裕”会更有希望吗?


第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实事求是,正确辩识经济结构调整和有关舆论的复杂局面,坚持习近平要求的用“基础数据”做分析、下判断、搞政策。特别是,“改革方案要搞好基础数据测算”。“防止就事论事甚至本末倒置。” “中国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今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求理论联系改革开放实践。这意味着必须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最近半年来,关于结构调整,去产能过剩的讨论中,一个突出的新问题是消灭所谓 “僵尸企业”问题。在体制内外,特别是在《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等党、政要害媒体上,不用“基础数据”说话,乱用非权威数据说话,甚至是故意歪曲数据说话,以 “僵尸”名义抹黑、攻击、灭除国企的舆论与日俱增。一时间“僵尸”成为了国企又一个代名词。“权威人士”甚至在《人民日报》上要求以“斩钉截铁”、“灭此朝食”精神消除之,可谓是来势汹汹,不可一世。

当然,这种歪风理所当然地受到批评、抵制。但是,直到1月26日下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改革方案要搞好基础数据测算,防止本末倒置之后,这股怪风才明显减弱。不久,同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煤炭、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文件,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性质企业,尤其是强调了非公企业集中的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这也起到了削弱了这股怪风的作用。

但是,风没有停。例如,两会前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一副主任仍然强调,国企是“僵尸”主体。两会中,也有极少数知名经济学人和媒体继续这么说。

实际上,现在来看,按照习近平要用“基础数据”做分析、下判断、搞政策的要求,这种奇怪现象是不应该发生的。

例如,(1)如前所述,过剩行业特别是重点过剩的钢铁、煤炭和房地产行业中,国企数量是非常非常少的。而国企既然少得那么可怜,怎么能有资格成为所谓的“僵尸”或者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主体呢?而且,这些有关数据都是公开的,挂在政府网站上的,垂手可得!那些信口开河的专家、教授、党员干部和媒体领导人、记者、评论员怎么就不去看一看、查一查呢?【国家的“基础数据”已显示,在41个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352546户,其中非国有企业占比达94.8%,资产占比也在50%以上。其中,在政府确认产能过剩明显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87.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含钢铁业)中,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6.3%。其他各工业行业情况也是大同小异。在面临 “去库存”严重压力的房地产业中,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更是高达98.1%。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构成中,私企等非国有单位占比也高达74%。依此而论,解决产能过剩、房地产“去库存”类问题,以私企等非国有企业为主要对象可能是基本常识。全国的结构调整、产业重组不可忽略、轻视或掩盖这个客观存在的大问题。以“僵尸”为名消灭国企是祸国殃民,为此而否认、忽视非公经济中严重的“僵尸”问题,也是误国误民。】

(2)国家“三经普”提供的基础数据也显示,如果按照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给出的“僵尸”定义,那么,仅以私营企业计量的非公“僵尸企业”就可能全国数第一!具体见下面的图1:


图1中,国家工商总局历次按“有照”口径统计的私企户数是非常多的。以2013年为例,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照”口径统计,私企已达1253.9万户,是经济普查发现的有、无经营活动两类私企数的相加之和。其中,无经营活动私企数占比竟然高达55.3%,超过一半多了。并且,2013年“三经普”的结果还显示,金融危机以来,“新常态”下“无经营活动”的私企比2008年的同类私企增加了395.7万户之多。当然, “一经普”、“二经普”时,“无经营活动”私企的占比也不少,分别为50.7%、44.1%。

显然,在这些令人一目了然的权威国家数据目前,不需什么火眼金睛,简单对照一下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通过国家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披露出的这些巨量的“无经营活动”私企,完全符合《人民日报》描述的“僵尸企业”标准或定义,即“基本上是有名无实,已经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僵’而不死,背后往往有地方政府的支撑”。(当然,这些无经营活动私企的状况也可以为工信部的“僵尸”定义所包含,即“‘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其中,2013年国家“三经普”披露的“无经营活动”的693.5万户“僵尸私企”,是目前全国约15万户国企的约46.2倍。

(3)解决产能过剩及所谓“僵尸”问题中,国企固然有一些新、老问题需要解决,有些还是老大难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融资、人力资源等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解决即有问题的基础上,国企最有可能成为企业重组的主力军。但是,《人民日报》等却毫无道理地大力宣传,将国企视为“僵尸”的主力军。有的党报甚至直接要求消灭大中型国企,因为它们更是“僵尸”主体!极少数中、高级党员干部也在这么炒作,甚至直接要求钢铁、煤炭等存在过剩现象行业内的国资国企完全退出,这就十分奇怪了。是价值取向使然,还是没有学习习近平关于政治经济学的讲话?

例如,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刘世锦说,“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问题。”他还曾就此建议道,“严重过剩产能的行业,国有资本怎么办,我觉得应该退出,把这笔钱用于充实社保资金”。可是,在所谓“去产能首当其冲的是八大行业,即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石、有色金属中”,中石油、中石化、中铝、宝钢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及也存在运力过剩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等等,是不是都要面向美欧日的跨国公司来快速实现低价出售的私有化,换笔钱来“充实社保资金”呢?“充实社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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